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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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大学生参加科研训练,是新时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与能力、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途径。为使在校大学生较早、较多地接受科学研究基本素养训练,提高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开拓进取的公安专业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采用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和独立申报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两种方式,倡导教师和学生进行科研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与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研训练专项奖学金”,将定期对大学生科研创新优秀成果和指导教师进行评奖。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性课外科研竞赛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接收本科学生(特别是高年级学生)进入教师课题组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教师申报科研课题至少应接收一名本科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主要内容
1、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开题报告、项目检查和项目结题等工作,认识和了解科研的基本过程和研究方法。
2、学生协助或者独立完成科研工作中的部分内容(如查阅资料、社会调查、翻译资料、实验室工作、数据分析等工作), 在科研氛围中体验和感悟科学研究精神,促进科研素养和科研能力的养成。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鼓励学生将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内容与所参加的科研项目结合起来,使科研训练及其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利于研究能力的养成及研究成果的深化。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每年约资助立项100项,每个项目资助1000—1500元。所有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立项。
第八条 项目基本要求
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指导教师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在学生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的指导,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等方面应有具体明确的思路。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每年12月由各专业系部教师根据学生专业学习实际情况和教学进程提供指南建议初稿,由学生工作处向学生公布并征集意见。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所提意见对指南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指南报科研处公布施行。
2、次年三月初由科研处发布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的立项指南,学生工作处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具体组织完成学生申报工作。
3、学生根据立项指南在三月底月前完成申报事项,每生每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应成立课题组,由学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每个项目一般吸收3-6名学生参加。每个课题组要有1名指导教师。
3、学生申请立项要作充分的论证,填写好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经费申请及预算。
4、学生工作处将学生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十条 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督监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的研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过期未结题而又未经科研处批准延期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下一年度的立项资格。在本年度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如期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完整的书面总结报告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如研究论文、调查报告、设计图纸、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等,指导教师写出评价意见。报科研处通过验收后,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2、项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3、科研处对结题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准予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改进要求,明确研究思路,限期完成项目研究。
4、结题验收原则上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发放大学生科研训练专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活动。教师每指导完成一个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科研工作量积40分计入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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