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办法》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规章 科研 通知
送:校领导
发:校属各单位 (存档3份 共印60份)
公安大学办公室 2003年1月16日印发
承办人:宫 一 校对:简远亚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科技强警”的指示精神,充分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为公安实战服务,扩大学术影响,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参照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科研量化管理,制定《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把科研情况作为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行政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评聘的主要条件之一,在现职称期间科研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上一级职称。
二、实行科研工作量酬金制度,根据科研工作量按年度发放科研工作量酬金。
三、组建科研群体,强化梯队建设。鼓励跨系部、跨学科组建科研群体,使科研从自发到有组织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同时,要重点考虑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梯队建设。
四、扩大科研主体范围,紧密结合实战开展研究。不仅教师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也要结合各自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同时,研究内容应以解决社会稳定、公安实战以及教学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主;公安专业教师要实现教学、科研和办案鉴定三位一体,融入公安实战。
五、加大科研投入,实行科研经费配套制度。对有资助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学校提供1:0.5的配套资金,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并将从资助经费中提取10%奖励课题组,其中的30%奖励项目负责人;无资助项目参照校级项目最高线提供资助。对荣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学校将按同等奖励金额奖励。
六、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各级各类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对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在研期间允许有1名成员1年时间不承担教学任务,进行项目的研究工作,其校内津贴按同级别教师B类标准发放。
同时承担2项省部级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项目。无故未按期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将停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收回配套资金以及该项目60%科研工作量酬金,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立项,当年科研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七、规范科研成果管理,防止学术虚假,各系部建立教师科研档案,供教师查阅,并作为学校各项评聘工作的依据,科研处存留备分电子档案。科研成果由系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异议的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八、非正式立项的研究成果可以向公安部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的,按照部级项目对待。
九、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以贯彻“科教兴国”、“科技强警”的战略部署为指导思想,以科技创新、教育创新为宗旨,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 为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科研整体发展的需要,对科研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计分办法
第三条 凡争取到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按其所得资助经费金额进行量化计分,凡国家级项目均计200分,省部级项目计150分,有资助经费的每100元加1分。
第四条 通过横向项目争取到的科研项目经费,每200元计1分。
第五条 争取到学校科研立项的,每项计60分。
第六条 国家级科技类项目结项,每项计800分,社科类计400分;省部级科研管理部门主持鉴定的科技类项目,每项计300分,社科类计200分。地市(局)级和校级项目结项,每项计100分。横向项目结项时,计分减半。
三、成果计分办法
第七条 出版发行的专著每万字计10分,编著(含字典、工具书)、译著每万字计5分。各类著作如果多人合作完成,以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
第八条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分;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论文被SCI、SSCI收录另计500分;被EI、ISTP收录另计300分;被《中国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另计30分。
第九条 被国际学术会议收录并正式出版的论文计60分;国内一级学会、二级学会以及三级学会和公安专业学会学术会议录用并正式出版的论文分别计40分、30分、20分,行政部门起草的管理办法、调研报告(被处级以上单位采用的)每份计20分。
第十条 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其研究价值确定分值,但最高不得超过40分。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软件等非项目成果比照核心期刊论文分值计算。《人民公安报》等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1500字以上)比照核心期刊论文计分。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的新技术转让、新产品销售等获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上交学校部分的金额计算(由学校财务处出具证明),每50元计1分。
四、奖励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按获奖的等级计分:
(一)国家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1000分、800分、600分、300分。
(二)国家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600分、500分、400分、200分。
(三)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计500分、400分、300分、150分。
(四)省部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计300分、250分、200分、100分。
(五)地市(局)级和校级科研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0分、80分、50分;
五、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专业课教师具体考核指标为:
(一)正高职:优秀300分,合格30分。
(二)副高职:优秀240分,合格20分。
(三)中 职:优秀180分,合格10分。
(四)初 职:优秀120分,合格5分。
未达其合格指标者,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基础课教师(理科部、警体战训教研部、大学语文教研室、公共外语教研室)、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标准按第十四条所列指标数减半计算,行政人员按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四个级别参照第十四条减半计算。
六、办法说明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优秀指标一律不减免。
第十七条 同一获奖项目,按获得的最高一级奖励计算分数。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或成果由多人完成时,按贡献大小由合作人自行分配计分,每人得分的总和不能超出该项计分总数。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立项和成果证明(证书、批件、通知、专著、译文、论文等)由各系部登记、认定,报科研处备案。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