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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改稿)

日期:2004-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校设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指导、监督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l.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2.审议重要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审议学校科研计划;
  4.审议学校科研及学科立项;
  5.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励;
6.审议学校重大学术交流计划;
7.接受学术失范投诉并处理相关事宜;
8、承办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各系、部均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须有高级职称。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增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任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重要事项应事先印发给各委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应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做出决定前,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校党委或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也可以召开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应有记录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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