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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04-11-24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开展,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技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在本校立项并在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的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以及自然科学领域内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
本办法奖励的科技项目包括:应用于公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本办法奖励的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类(含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科技教材类(指大专院校使用的科技类教材);科普图书类(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普读物);
不属于评奖范围的图书包括:各种论文集和论文汇编,社科类图书,用外语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译著,科技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
第三条 申报本校科技成果奖的科研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2、已通过成果验收,并在科研处登记过的科研成果;
3、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我校为主要负责单位和完成单位(以项目合同为准);
第四条 申报本校科技成果奖的科技著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作者为本校正式职工,并且是在本校工作期间完成的。
2、合作完成的著作,应注明各人所完成章节,并由第一作者申报。如第一作者是校外人员,可由第二作者申报,但必须取得第一作者书面同意。第三作者及以后人员不得单独申报。另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必须同时注明所编写章节,否则不能以主编或副主编的名义申报。
3、每个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两部著作。过去评审落选的著作一般不能再次申报。
4、科技著作要求正式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科技教材还要求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学生使用。科普图书还要求具有相当大的发行量(3万册以上)。
5、科技著作在内容上必须有创新,出版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6、科技著作应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有学术价值和实际价值,对国家经济建设有贡献。
科技教材在内容上应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果,在人才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普图书在内容上要真实、成熟、准确、科学性和思想性较强。
第五条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含行业学会和民间奖励),由学校根据获奖金额数按1:1的比例直接发放奖金,不需再参加评奖。
第六条 校级科技成果奖,根据申报项目科技水平或理论水平的高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校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获奖项目的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5人。
二等奖:授予校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获奖项目的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4人。
三等奖:授予校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获奖项目的主要成员人数不超过3人。
评审标准:
一等奖: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技术难度大,主要科学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公安系统最先进水平,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科技发展有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技著作具有独创性,理论水平高,学术价值大,在国内达到先进水平或在公安系统处于领先地位。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或培养公安科技人才具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属公安系统先进水平,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科技著作具有独到见解,理论水平较高,学术价值较大,在公安系统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或培养公安科技人才具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于公安系统比较先进水平,实践证明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在公安工作中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或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有一定的潜在作用,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著作具有独到之处,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或培养公安科技人才具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校科技成果奖评奖程序:首先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按时报送科研处。再由科研处审核、分类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经校长批准,即可授予相应等级的校科技成果奖。
第八条 对推动本校科技进步、提高学术水平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和重点科技著作,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授予校级科技成果特等奖。
对特等奖获得者,颁发奖状证书,给予重奖。
科技项目获特等奖的评定标准是: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建设及科技发展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广泛的社会效益。
科技著作特别奖的评审标准是:理论水平和学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公安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建设,对培养公安科技人才具有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对荣获校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主研人员,在评优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获校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的科研成果,经成果持有者申请,科研处审核后,可以申报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第十一条 申报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专家评审费主要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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