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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实行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计分
第一条 纵向项目立项计分
国家级科技类项目计400分,社科类项目计200分
省部级科技类项目计300分,社科类项目计150分
以上项目有资助经费的每100元另加1分。
校级项目每项计60分。
第二条 项目结项计分
国家级科技类项目每项计800分,社科类项目每项计600分
省部级科技类项目每项计400分,社科类项目每项计300分
地市(局)级和校级项目结项,每项计100分
横向项目结项时,按资助经费每200元计1分
第二章 成果计分
第三条 专著每部计400分,编著、译著每部计150分。各类著作如果多人合作完成,第一作者计50%,其余人员分配50%,按实际撰写字数比例分配。
第四条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计80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分;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分。
第五条 论文被SCI每篇另计500分,SSCI收录每篇另计400分,被EI、ISTP收录每篇另计300分。
《中国科学文摘》、《中国社科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另计80分,部分摘录另计40分;《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另计40分。
第六条 被国际学术会议收录并正式出版的论文计60分;国内一级学会、二级学会以及三级学会和公安专业学会学术会议录用并正式出版的论文分别计40分、30分、20分,行政部门起草的管理办法以校发文件形式发布的每份计20分。
第七条 在《人民公安报》等省部级以上报刊理论版或者学术版发表的文章(2000字以上)计40分;
在国外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刊物上以外文发表的作品计40分。
不宜公开发表的论文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其研究价值确定分值,但最高不得超过40分。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的新技术转让、新产品销售等获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上交学校部分的金额计算(由学校财务处出具证明),每50元计1分。
第三章 奖励计分
第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按获奖的等级计分:
(一)国家级科技一、二等奖分别计1000分、800分
(二)国家级社科一、二等奖分别计800分、600分
(三)省部级科技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0分、500分、400分
(四)省部级社科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计400分、300分、200分、100分
(五)地市(局)级和校级科研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0分、100分、50分;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专业课教师具体考核指标为:
(一)正高职:优秀300分,合格60分。
(二)副高职:优秀240分,合格40分。
(三)中 职:优秀180分,合格20分。
(四)初 职:优秀120分,合格10分。
未达其合格指标者,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基础课教师(理科部、警体战训教研部、大学语文教研室、公共外语教研室)、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标准按第十条所列指标数减半计算。
行政人员按局级、处级、科级、科员四个级别参照第十条减半计算。
第五章 办法说明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优秀指标一律不减免。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获得的最高奖励计算分数。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或成果由多人完成时,由第一署名人按成员贡献大小人自行分配计分,每人得分的总和不能超出计分总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科研工作工作量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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