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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04-11-24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人文社科研究,鼓励大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推动我校人文社科研究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安定团结服务,为公安高等教育改革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是我校最高等级的人文社科成果奖励,其奖励的学科范围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管理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艺术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与传播学,图书、情报、文献学,教育学,心理学,统计学,国际问题研究、交流与合作,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思想政治教育,公安教育,公安管理,公安史,公安立法,侦查学,犯罪学,治安学,保卫工作,国际警务,公安应用语言学,公安文学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形式包括著作类、论文类和研究咨询报告类等公开发表的成果。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教材、工具书、普及读物、资料、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软件和音像制品等形式的成果。
不属于评奖范围的著作包括:各种论文集和论文汇编,用外语撰写的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各种期刊杂志。
第四条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含行业学会和民间奖励),由学校根据获奖金额数按1:1的比例直接发放奖金,不需再参加评奖。
第五条 申请者资格:
1、作者为本校正式职工,并且是在本校工作期间完成的。
2、合作完成的成果,应注明各人所完成章节,并由第一作者申报。如第一作者是外校人员,可由第二作者申报,但必须取得第一作者书面同意。第三作者及以后人员不得单独申报。另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必须同时注明所编写章节,否则不能以主编或副主编的名义申报。
3、每个申请者每次最多只能申报一项研究成果参评。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同时在学术上应具有先进性、具有新的突破。理论研究成果应具有创新性,要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要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应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总之,应以实际价值为衡量标准,而不能以字数多少为衡量标准。
2、申报的科研成果一般要求正式公开出版一年(含)以上,教材类则要求正式公开出版二年并使用二届(含)以上。
3、研究报告类成果,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均需提交采用单位证明,证明其对管理决策所起到的作用或产生的社会效益。
4、普及读物类成果应具有相当大的发行量(3万册)。
5、多卷本著作需待全部著作备齐后,作整体申报。
6、多卷本个人文集,不能作整体申报,只能申报其中一本具有主题书名的著作。
7、丛书类著作,应以其中的独立著作单独申报。
8、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整体申报,只能由每篇论文的作者按论文申报。
9、发表于一种刊物的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应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于一种刊物的不同标题的论文或在不同刊物上分散发表的论文,不作为系列论文,可单独选择其中一篇论文申报。
10、公开出版发行的研究咨询报告,也可以作为著作类或论文类成果申报。未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报告申报成果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
11、电子、录像出版物等研究成果,一律作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时需同时提交设计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材料。
第七条 校级人文社科成果奖根据申报成果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效益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每项成果的获奖人数不超过5人。
二等奖: 授予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每项成果的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三等奖:授予校级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励证书及相应数额的奖金,每项成果的获奖人数不超过2人。
评审标准:
一等奖:基础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的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理论价值大,填补了学科空白或纠正了前人的错误,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并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具有重大突破,为中央部委级党政部门或国有大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改进意见或改进方案,并产生显著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基础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学术价值较大,并且有较大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受到社会的较高评价。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大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评奖程序:首先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按时报送科研处。再由科研处审核、分类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经校长批准,即可授予相应等级的校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奖。
第九条 对荣获校级人文社科成果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主研人员,在评优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报省部级(含)以上人文社科成果奖励的专家评审费主要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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