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访谈
zhi徐武生教授
徐武生教授简介:
徐武生,男,湖北汉阳人,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任法律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另担任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从1984年由国家财政部调到学校任教以来长期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主要发表各种学术著作及论文近300万字。个人主要代表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1999年公安科研一等奖获奖作品《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
9月28日下午,法律系教授徐武生在他的办公室里接受了我刊记者韩俊文和郑赫南以下是采访的内容。
记者:徐老师您好,很高兴能有机会与您交流,您是78年考上大学的吧,湖北财金学院法律系?您能否谈一下您上大学之前的经历呢?
徐:看来你们了解的还很清楚.经历应该说挺丰富的.我考那年是恢复高考的第二年,在此之前,在纺织厂当过8个月的学徒工,进工厂之前还到农村插过队,知识青年嘛.当时讲工农兵,我就差没当过兵了.
记者:刚恢复高考您就考上了大学,那在此之前您一定没有放弃学业吧?
徐:那个年代,谈不上学业,整个国家的气氛都不重视知识文化,成天干革命。当然,后来能够考上大学,与我平时喜欢看书还是很有关系的,毕竟在现在看来,那时的我是一个知识青年嘛。
记者:那,徐老师您又是如何想到要考法律系呢?
徐:在那一阵文学比较流行,法律也属于社会科学与中文关系比较近。理科当年很不受重视。另外,那时国家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这方面应该还算很薄弱,我预计以后会有大的发展,现在事实也正好证明了这一点。在加上我也对法律挺感兴趣的。与你们现在不一样,你们是整个大环境的感召下才来学习法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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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然而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却能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了诚信原则的适用,使价值判断的标准更倾向于法律,而不是道德。遇有此种案件,既然适用宪法更能减少主观色彩,那么,我们为何不诉诸更能体现公正的宪法呢?而且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亦有案例来支持宪法的可诉性。
总之,宪法作为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其效力之体现应具体到司法实践。
(责任编辑 郑赫南)
记者:是啊,我们主要是适应现实的要求,您当时的选择则显得很有远见。徐老师,我们学习了一年民法,感觉越往后学越难,它不但理论性强,而且还很庞杂,不象刑法,相对具体一些,并且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典,学习时基本按照刑法典的体系就可以了。
徐:是,是这样的。民法与刑法,我的体会是两者确实有不同的学科特点。民法可以说是既雅又俗,说它雅吧,阳春白雪;说它俗吧,下里巴人。你们看,日常生活、邻里纠纷,这些都很俗,但雅的一面,里边的思想相当深刻,理论的深度很大,法治呀,权利呀,人权啊,民法里都有。在宪法出现之前的好长时间里,民法就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与刑法各有特点,民法讲究权利,告诉你可以做什么赋予你权利,它是人类理性行为的准则;但刑法总的来说是一些禁止性规范,告诉你不能做什么,它是对社会病态的调整器。
记者:对于初学者,你是否可以提一些建议?
徐:民法给人的印象是比较杂乱,不象刑法那样来得清晰严密,总则分则,凡是明文规定的才认为是罪,并且分则跟着总则走,规律比较明显。民法的内容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学科,社会的方方面面它都要调整,理论的体系更加庞杂并且规律也不是那么明显,这就使初学者感到了相当的难度。所以,我建议开始学的时候不要太复杂,不要盲目地去追求难度,抓住一些基本原理。实际上民法也是有它的基本线条的,象民法总论部分就比较清晰,基本原则、主体、客体、时效、代理,这些东西并不是很多,再加上一个民事责任,完了以后就是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初学者千万不要贪多,一贪多,每一个部分真要研究起来,那内容就太多了,你们想,一个《合同法》就要300多条,这还只是债权的一部分。这么说吧,民法就是博大精深,当然各个学科都是这样的,但想对而言民法的内容太多,太丰富了。所以,现在的许多民法专家,大多只是民法某一个方面的专家,例如我主要研究担保法,相对的对担保法的理解就比较深一点。知识爆炸的社会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不可能成为各个方面的专家。所以强调初学者要重基础。
另外,你们学习民法感到困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国家缺少民法文化。我国和西方国家不一样,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没经历过象文艺复兴那样的历史阶段,基本上没什么民法可言。说句实话,民法在中国,是移植来的。尽管现在也有不少人说中国也有民法,但那个民法和现在的民法根本不是一回事,不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概念。当然,不否认有一些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但那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民法,这个观点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可以说是公认了。建国后的一段时间,我们还是没有民法,因为改革开放前我们搞的是计划经济,而民法扎根的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我有财产,可以自由交换,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是基础,这必然要求主体是自由的,不能束缚人身。民法要求重视人,讲究主体的权利,权利思想和法治观念的最深刻的底蕴就在这儿。
现在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厚基础的方针我是很赞同的。你是学习法律的,各种部门法都应该懂一点,并且还应当在其他学科中吸取养分,因为各门学科之间不是绝对分开的,都有其内在的联系。只有其他相关学科的东西你都了解一点,你站的才比别人高,也才能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才能发现新的东西。
具体到咱们公安院校的法律系学生,就民商法而言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不要求学得太专太深。当然,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必须掌握。再具体到一些基本的制度,因为在工作中一定会碰到,所以也需要掌握,我举个例子。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发现实际部门工作的学员的民法素养普遍比较低。你们想想,你搞的就是经济犯罪的侦破工作,不知道民法、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办案水平和执法水平能高吗?现在经济侦察工作才搞了没几年,大家可以说是都不太懂,但将来是绝对不会再有这样的借口的。他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想想公司犯罪、金融犯罪各种类型吧,刑法第三章——号称经济宪法,那一章基本上都归公安来管理,都是需要公安机关去立案侦察的。所以说,公安人员特别是公安大学的学生具备一定的民法素养还是很有必要的。
记者:说到经济犯罪,您是民法方面的专家,您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一定运用到了不少本专业的知识吧?与单纯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相比较,能否谈一点体会呢?
徐:是有一些体会,应该说这种体会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加深。一些理论性的东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有些不同的看法。比如,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照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两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前者侵犯的是财产的使用权,而后者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却不是这么一回事了。说简单点,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了,所有权也就是谁的。这大家都知道,只要占有,就拥有了所有权,挪用公款同样也是公款的所有权。但放在刑法上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单纯搞刑法的人不会太注意这个问题。
记者:最后我们再问您一个实际的问题。咱们学校这学期装修以后在学生宿舍的门上装了一面玻璃,从外面可以直接看到里面学生的所作所为,许多同学都认为这有侵犯我们的隐私权,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呢?
徐:这其实是学校的特殊管理规定的问题。许多规定都是调整某个团体内部人员的行为的,你只要在这个团体内,你就要按照这样的规定去做。比如“在校学生不准谈恋爱”的规定是不少学校都有的,但法律是不可能禁止18岁以上的人谈恋爱的。这种情况有许多是界于法律与规章、法律与情理之间的,不易于分清楚。又比如警察很少有什么休息日,这明显就与《劳动法》的规定矛盾了,但这又是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冲突是在所难面的。但是这种团体的规章与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很多情况下是不明显的。一旦太明显了,就说明这个团体的某些行动是违法的了,你个人还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起诉这些团体。具体到咱们学生的宿舍门的问题,道理也是一样的,你可以给学校提出你的意见,但不能说学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这是我的观点。
记者:徐老师,再次感谢您抽空与我们交流。再见。
(责任编辑 陈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