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解析:惩治家庭暴力有三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是婚姻法修订小组成员之一,多年来一直在关注婚姻家庭问题,他分析说司法惩治家庭暴力有三大难点:

    一、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或者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是靠亲情和血缘来维系的,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使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显得较为困难和复杂。当家庭暴力行为足以构成犯罪时,则表明该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自不待言。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并不能依靠职权解决所有的家庭暴力问题。另外,以民法、行政法手段解决家庭暴力行为要比解决一般暴力行为复杂。这时,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如何解决家庭(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就十分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俗话所说的“家丑不可外扬”也正是这个道理。

    二、公权力合理介入程度尚无定数。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该行为已构成犯罪,社会对其也不主动干预,比如一般情节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侮辱等行为,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主动告诉才处理。这样一来,事实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避开了社会干预。这又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公权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态度或者介入程度的合理性问题。我们知道,当社会暴力发生时,公权力主动介入当毫无疑问,可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公权力合理介入时就遇到以下障碍:一方面,社会上客观存在着对家庭暴力行为持不介入的态度,如某些司法机关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推诿责任,致使一般的家庭暴力发展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使得问题复杂化了;另一方面,某些人提出,对家庭暴力过于主动、频繁的干预,则可能会影响家庭结构的稳定,适得其反地引起家庭的动荡不安。

    三、损害赔偿无法操作。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可是,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这正是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的一个方面。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